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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各方面当事人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一经成立,将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恪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拍卖原则,组织开展拍卖活动。

第二章  委托人以及委托合同
第三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必须是委托人拥有无可争议具有处置权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可以在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写明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写明保留价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过程中公开。委托人负有完整交付拍卖标的的义务。
第五条  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拍卖标的,委托人须提供有关审批手续和证明文件。
第六条  委托人的拍卖收益需征税的,由委托人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三章      
第七条  竞买人是指在拍卖公司登记,并被本公司确认为有资格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八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凭有效证件,到公告规定地完整、真实的填写竞买申请登记表,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除委托人有特别声明外,本公司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介绍、评价、描述均属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第四章
      
第十条  买受人是指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会上,经拍卖师确认成交,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
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转为定金。
第十二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按期领取拍卖标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拍卖价款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延迟接受拍卖标的保管、看护费用。
2、受人违约不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定金。
第十三条  买受人应按约定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拍卖成交是指一项标的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由拍卖师宣布拍卖成交。
第十五条  按惯例,有以下几种拍卖方式:
1、 增价拍卖
也称“英国式拍卖”或“估低价拍卖”,指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起拍价后,竞买人以此价为限由低至高竞相应价,最后拍卖师以最高应价落槌成交。
增价拍卖有以下四种形式:
(1)、有声拍卖:也叫买方叫价拍卖,即在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当众报出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然后由竞买人据此逐一应价,应价以公开叫价方式进行,竞相加价过程一直持续到无人再加价为止。
2、 减价拍卖
也称“荷兰式拍卖”或“估高价拍卖”,指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即预估的最高价,然后由高至低依次报价,竞买人以每次报价为限竞相应价,最后以首次应价落槌成交;相同应价竞买人为两人以人上,拍卖师则以该价位开始叫价,转按增价拍卖方式拍卖。
3、 投标方式拍卖
也称“密封出价式拍卖”或者“邮递拍卖”,其基本含义;拍卖师事先公布拍卖标的的预估价,然后由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其应价载入密封标书袋内送达本公司,再由拍卖师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开标,比较各竞买人的应价及其他有关条件,一般选择最高应价者成交。
投标式拍卖有以下两种类型:
(1)、有底价拍卖:参见增价拍卖第三种;
(2)、无底价拍卖:参见增价拍卖第四种。
第十六条  拍卖师在拍卖过程中,有权根据拍卖会现场的竞价情况调整竞价价阶(即:竞价幅度)。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标的时,须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证明文件或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政府批文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证明材料及拍卖标的的有关详尽资料;
5、需要鉴定和估价的,应提供有关鉴定结论;
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证明。
第十八条  本公司审查核实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后,符合拍卖条件的,本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1、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本公司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限期;
7、拍卖价款的支付方式、限期;
8、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按《拍卖法》的规定,本公司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展示期间,允许查看拍卖标的及索取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须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并填写竞买申请登记表。
1、个人身份证明的有效证件;
2、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政府批文;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委托书;
4、交纳约定的竞买保证金;

第七章  
拍卖的中止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拍卖程序的中止:
1、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发生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发出中止拍卖的书面通知的;
2、应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及时办理的;
3、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程序,确有正当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
4、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中止拍卖程序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1、有权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
2、委托人申请终止确有正当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终止拍卖的;
3、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不能进行;
4、拍卖标的无竞买者竞价的;
5、拍卖标的在拍卖前灭失的;
6、其他可以终止拍卖程序的事由发生。

第八章
  本公司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有完全的决定权:
1、拍卖标的是否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的地点、日期;
2、在拍卖标的目录及媒体中对拍卖标的作出说明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本公司有权在标的拍卖前撤回:
1、对拍卖标的权属或真实性有怀疑;
2、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及有关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3、对拍卖标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合的;
4、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1、同意拍卖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佣金的结算方式;
2、搬移、贮存、投保拍卖标的(费用与委托人协议支付);
3、根据本规则的有关条款,是否接受委托人、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委托人、买受人提出的索赔。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对委托人、竞买人有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拍卖活动中,如有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委托人、买受人的损失,本公司将按《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维护买受人、委托人正当权益。有权拒绝任何不宜参加拍卖的人员进入拍卖会场。

第九章
  定  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公司是指:德阳同益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3、应计费用是指本公司对保险、目录印刷、包装、运输、鉴定、估价、公告等酌情向委托人、买受人双方收取的相应的费用。
4、参考价是指拍卖目录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
5、保留价是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6、佣金是指本公司根据《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需经德阳同益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批准,在拍卖活动中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德阳同益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实行。